首页 /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