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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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