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第2号l和《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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