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第2号l和《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