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二)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 (三)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当尽快密封,防止吸潮、风化或氧化。 (四)无菌原料药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法取样。 (五)需要在真空或者氮气条件下保存的兽药,抽取样品后,应当对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加以密封。 (六)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 (七)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药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药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 (八)遇光易变质的兽药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