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