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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