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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