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