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