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八条
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