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第十六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