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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