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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