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