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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