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