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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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