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