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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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