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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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