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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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