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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