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