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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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