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当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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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