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同时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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