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