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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