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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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