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