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网络接入地、取得电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备案)所在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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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