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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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