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 (一)案件终止调查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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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