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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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