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