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