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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