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