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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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