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确认书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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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