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检测、鉴定、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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