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印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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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