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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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