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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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