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应证据材料;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等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相互质证、辩论;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