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准备和记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1至2名听证员,协助开展听证。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准备和记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1至2名听证员,协助开展听证。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