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准备和记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1至2名听证员,协助开展听证。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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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