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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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