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