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