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没收与前项所列数额同等的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的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