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未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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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