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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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