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案件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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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