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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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