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经证据持有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节录本或者能够证明该书证、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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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