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