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立案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立案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